信阳消息(柴光华 吴未未)一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的保险合同期满后,在支付款项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客户的保险金打进另一客户账户。受益人返还一部分钱后拒绝返还剩余款项。2013年12月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胡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固始人寿保险公司款项21889.39元。

2008年4月30日,被告胡某在原告固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5年,2013年5月1日期满。合同终止期满,胡某可以领取款项11245.63元。

2013年5月6日,保险公司在胡某保险合同期满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保险款。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于2013年5月6日误将另一投保人张某应领取的保险款项33645.02元打入胡某的账户中。次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被告胡某购买的保险应得款项11425.63元打入胡某账户中。之后,原告发现支付错误后,与胡某取得联系。胡某于2013年5月17日返还了11200元现金后,其余款项拒绝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固始人寿保险公司起诉时提供了与被告胡某签订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等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应当认定。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在合同期满后,按照约定将被告应得的保险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给了被告,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由于原告失误,将另一投保人应得的保险款项付给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害的人。故被告从原告处得到额外一笔保险款,依法应当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