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言人续梅5日介绍,今年将有912万考生参加高考,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完成标准化考场建设,可有效加强考场管理,防范和打击考试违纪舞弊。教育部表示,对任何组织高考集体舞弊的团伙和个人,将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打击,绝不手软,不法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6月5日新华社)

还有一天,2013年全国高考就将拉开帷幕。当此之际,教育部再次提出“防范和打击考试违纪舞弊”,强调“绝不手软”,当然非常必要。如何有效治理各种高考舞弊行为?办法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事前严防”,二是“事后严惩”。

应当承认,近年来,在“事前严防”方面,教育部门确实已下了不少堪称“竭尽可能”的硬功夫。如教育部发言人提到的,在全国范围内完成标准化考场建设,“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网上巡查系统等管理设备”;再如,最近引起热议、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吉林高考安检,甚至“女生穿文胸也无法过关”。

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们在“事后严惩”方面,又仍存在明显不太给力的问题,如许多高考舞弊的组织者参与者,事实上常常并没有得到真正足够“严厉”的严惩,或者是停留在纪律处分层面而没有涉及法律处分,或者是停留于一般违法层面而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处罚高度。之所以会造成这种“不给力”局面,显然并非仅是“绝不手软”的主观决心“不给力”,而主要还是“不法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没能真正落实。

这主要表现在,其一,目前我们用于规范惩治各种考试行为的法律层级还很低。比如,至今我们仍没有一部全面系统的《考试法》,仅有的只是一部“部门规章”层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其二,尽管在现有《刑法》中也可以找出一些与“考试舞弊”相关的罪名,如“泄露或窃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器材罪”。但这些罪名,一方面既缺乏专门准确的针对性和可适用性,另一方面又无法全面涵盖现实中存在的各种考试舞弊行为。比如,近年来十分常见的一种高考舞弊行为——“替考”,目前我国《刑法》就并无具有专门针对性、可准确适用的罪名。

事实上,正是源于这种“不给力”的法律空白,近年来在不少高考替考案的查处惩治过程中,屡屡出现十分尴尬的一幕。如在去年高考后,河南开封警方曾侦破一起高考替考案,但却只能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报捕,而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不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不得不表示,虽然替考行为“危害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为犯罪行为,因此不能定罪和处以刑罚”。而据此前媒体记者的暗访调查,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高考替考”已成为一种十分猖獗且高度组织化规模化的高考舞弊现象,“2.5万保上一本”、“考分超清华北大得7万”等叫卖口号时常出现。

在这种“舞弊”现实背景下,受制于强大的替考利益驱动,如果没有全面给力的法律制度的强有力支撑,如尽快为包括替考在内的各种考试舞弊行为量身定制专门的罪名,努力构建完善严密的考试法律,不断提升考试法治程度,那么确保对高考舞弊的“绝不手软”、“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势必很难真正充分兑现、落到实处。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