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 强
吴某(化名)在菜市场经营着一家蔬菜批发门店。去年除夕下午,小明(化名)、小丽(化名)两名儿童在没有成年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私自在其门店前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了附近堆放用于装货的泡沫箱,导致吴某门店被烧毁,损失严重。
吴某报警后,小明与小丽的监护人拒不承认也不愿赔偿其损失,认为火灾是两名儿童离开后发生的,监控视频没有直接拍到他们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不排除有其他路人扔烟头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可能。在僵持数月无果后,吴某无奈之下将两名儿童及其监护人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
法官受理此案后,经过充分了解案情,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为二被告点燃的烟花爆竹引起了火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监控录像查明,两名儿童在门店旁边点燃烟花爆竹后跑到旁边,30秒后堆放的泡沫箱便冒起了黑烟被引燃,且现场监控并未显示有其他人经过丢弃烟头或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此次火灾是两名儿童点燃烟花爆竹所引起。法官依此判决两名儿童家长共同赔偿原告吴某财产损失共计1.5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评估费。
至此,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画上了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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