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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重视出行安全


平桥勤务大队公布一起“一盔一带”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杨长喜)记者昨日从平桥勤务大队获悉,平桥勤务大队公布了一起“一盔一带”典型案例。在该案件中,两辆摩托车相撞,因均未戴头盔,双方均有人受伤。

近日,梅某(女16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平桥区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龙江水族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刘某(男31岁)驾驶豫S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江路由东向西行驶,结果双方发生了碰撞。当时,刘某的车上还带了两人。由于双方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双方乘员均头部受伤,摩托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平桥交警分析了该起事故:梅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平桥交警提醒市民,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风险和减轻事故人员受伤程度,也希望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重视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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