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孟伟
(接上期)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诚信精神和诚信原则现实化为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要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或规章制度的界定,使人们能够准确地识别失信行为特征,并在涉及诚信问题的民事纠纷中容易找到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依靠法治手段通过公正的程序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和司法惩处,让失信行为无法产生任何利益,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维护社会诚信,不仅需要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重器,也是政府主导作用的集中体现。大量的事实可以证明,凡是监管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其社会诚信状况就较为良好,反之,则诚信缺失现象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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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管机构应当忠实地秉公执法,同时坚决杜绝滥用监管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维护社会诚信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而且需要广泛的社会协同。每个社会成员、每个社会组织都应把诚信原则具体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强化自身的道德自律,拒绝任何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鼓励媒体和互联网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信息服务并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独立的民营商业征信服务机构的组建和运作,并与政府的监管机构实现协同联动,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近些年来,国务院连续出台一系列维护诚信打击失信的政策法规,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正在形成。有理由确信,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下,集社会八方之力,必然会形成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给人民更加幸福、安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