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如何计算窃电日数?
答:根据《供用电规则》第103条,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2.问:哪些行为用电属于窃电行为?
答:下列行为用电属于窃电行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采取其他方法窃电。(信阳市人民政府保护电力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