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龚雪)2017年12月22日,浉河区法院对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年底,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将其公司委托于被告杨某某负责,2016年7月27日,该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开发的某小区的1号、2号、3号、4号楼的房屋被浉河区法院查封,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某小区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小区业主的购房尾款,谎称将收款日期提前到法院查封前可以解封等借口为由,给业主开具收款收据时将日期提前到法院查封日期之前,被告人杨某某共收取某小区40户业主购房尾款340余万元;在业主实在缴纳不出房屋尾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又让14户业主写出借条,借条金额共计166万元;某小区3号楼有建筑商乔某某垫资建设,被告人杨某某因无资金支付乔某某建筑款,遂让3号楼的7户业主将购房尾款交给乔某某用来支付建筑款项,乔某某共收取3号楼7户主缴纳的购房尾款为26万元,借条金额共计157万元。
浉河区检察院对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起公诉,经过庭审,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并认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