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新科大道使用租借的厂区及炉子设备,非法将收购的废旧蓄电池两百余吨拆解以提炼铅块,2016年9月19日被信阳市环保局查获时,已提炼出成品铅块104吨,剩余约50吨原料铅蓄电池未提炼。2016年9月24日晚,陈某明知其铅厂正在被环保部门查处,仍偷偷地将厂区大门内的成品铅块及铅蓄电池拉回安徽太和县。2016年10月11日,陈某将其中64.03吨铅块通过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董某鹏,以每吨12850元的价格销售给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得款项支付至陈某账户。陈某于2016年10月1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裁判结果
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822785.05元予以追缴。2017年3月3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国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罗山县于2000年3月被确定为河南省禁猎区。2016年春季以来,被告人刘某国在没有办理任何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罗山县楠杆镇张岗村境内,以电击、网捕、下夹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47只(草兔36只、环颈雉6只、狗獾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国非法猎捕的47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2016年12月9日上午,罗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初查后依法传唤了刘某国,刘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国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刘某斌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斌和妻子回老家信阳市平桥区七桥村公家冲山上上坟祭祀。11时许,刘某斌点火烧纸时因风大引起周围着火,刘某斌夫妻二人未将火扑灭就下山。火灾后被七桥村群众扑灭。火灾烧了七桥村村民刘某荣等5户的自留山。经信阳市平桥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7333公顷,其中宜林地0.4708公顷,灌木林地0.3298公顷,有林地6.5126公顷,其他灌木林地1.4201公顷。2016年3月29日,刘某斌主动到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刘某斌与被害人刘某荣等5人达成赔偿协议。2016年7月6日,被害人刘某荣等5人表示谅解,请求对刘某斌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512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张某千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千以固始县陈集镇金山石料厂的名义,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张某千石料厂在2015年的开采过程中,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区范围开采。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勘查、鉴定,该厂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石灰岩矿共计28601.8立方米,其中标高越界开采27437.1立方米,平面越界开采1164.7立方米,矿产资源价值210223元。张某千于2016年3月29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张某千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判决:被告人张某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千违法所得21022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某千上诉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