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不失时机加快价格改革,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则上都要放开。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必将进一步扩大,产生的价格矛盾和争议也将进一步增多,为价格认定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市场调节价(费)领域的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平台。可以预见,价格认定工作作为丰富价格监管方式,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强化价格服务的有力抓手,必将成为价格工作的新重点和新亮点。
一、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概述
(一)行政调解概念: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概念: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三)价格争议调处的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财物价格、财产财物分割和财产财物损失的争议等;生产、经营者服务收费、收益或损失争议,以及其他涉及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争议。主要有:买卖双方对财产财物价格的纠纷;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毁财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争议;分割财产、以物抵债、抵押担保等财物的价格争议,保险理赔损失争议;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价格及停工、搬迁引起的有关收益损失争议;其他有关价格或收费的争议纠纷。
(四)法律法规依据:从国家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责之一是“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作用
(一)对社会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将逐步减少,社会利益格局趋于多元化、复杂化,群众法制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因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导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其诸多矛盾往往都通过价格形式表现出来。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价格争议调处工作作为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既可降低解决价格争议的成本,又可提高解决价格争议的效率,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所提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目前仍存在诉讼膨胀现象,案件积压情况比较严重,所以提倡通过发展调解体系来缓解诉讼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改进了社会治理体制。
(二)对价格部门的作用
随着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价格部门必须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实际需要,合理界定“管”与“放”的界限,深入推进职能转变。由单纯的少数商品服务的定价管理转变为对所有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协调,由单纯从事价格审批事务转变为提供全面的价格公共服务,由单纯监管价格转变为监管价格以及价格行为。价格争议调处就是价格主管部门在新时期履行职责,通过“柔性手段”当裁判,积极化解价格矛盾的有益尝试,是搞好价格服务,拓展价格管理思路的创新举动。
(三)对价格认证机构的作用
党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价格认证工作的角度看,价格争议调处是整个价格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带有鲜明的行政色彩,符合认证机构向行政序列定位的发展方向,可通过职能来带动机构转变。受价格认证机构发展过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机构性质等因素影响,价格认证机构在价格工作中的地位、在机构性质确定问题上都面临难题。如何确定价格认证中心的地位,贴近价格主体工作,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因为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有法律法规的支持,也存在专业技术上的明显优势,这对推动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有积极作用。
(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