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市供水集团公司相关负责同志对居民生活用水及其价格问题作出解释:按用水性质,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水费由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构成。其中,水资源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代收项目;污水处理费是国家规定征收费用,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今年4月,鉴于原材料、动力电、源水费等价格因素,省发改委在兼顾居民用水承受能力的同时,对我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进行了改革和调整。这是2009年以来首次调价。生活用水基本价格调整为2.00元/吨,远低于2.79元/吨的实际供水成本,仍未达到省发改委认定的2.48元/吨的供水成本。具体标准:一是居民用水价格由原二级阶梯调整为三级阶梯。二是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5元/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三是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的6.50元/立方米调整到9元/立方米。上述各类水价为基本水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均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次水价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压力,以便供水企业能够更好地改善城市供水管理软硬件设施,保障城市安全、足量供水,提高供水服务水平。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在9吨以下的占总用水户的86%,在第一阶梯用水量之内,每户每月只增加支出2.70元左右,此次水价调整不会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徐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