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杨长喜)历时将近11年,《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迎来修改。这是记者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修改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和与中央有关法律新规相衔接。旧版《办法》是于2003年10月16日信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办法。《办法》出台后,在规范任免工作,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地方组织法》,颁布了《监督法》《公务员法》;中共中央也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些都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办法》的修改涉及任免范围、任免程序、监督、附则四个方面的问题。在任免范围上,新的《办法》增加了有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的任免内容,增加了“在人民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审判员”“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检察员”的内容。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拟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经过相关程序后,在新闻媒体上的公示期由7天改为5天。

修改后《办法》规范了撤职案人数。根据修改后的《办法》,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