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将乡政府、村委会等告上法庭

信阳消息(孔晶晶)女子骑电动车行经村边河沟小桥时,不慎连人带车坠至桥下致死。后该女子家人一纸诉状将县交通局、镇政府、村委会等告上法庭。7月8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村道管理和养护主体镇政府、村委会承担20%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

2013年12月7日,受害人骑电动车去其娘家走亲戚,行经罗山县一乡镇河沟小桥时,不慎连人带车坠亡。该事发小桥是1979年筹建,桥高为2.5米,宽为2.2米。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与其自身过错有重大关系,小桥现状多年来一直未有多大改观,且死者作为成年人,一直生活此地,应该熟知此桥情况,通过此桥时应减速或下车步行,造成这样后果,死者应有重大过错,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80%责任。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作为乡道、村道管理和养护主体罗山县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养护及管理失责义务,应对女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定20%责任。作为县交通运输局依相关规定不属事故发生地责任主体,原告请求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途经该小桥的工程车所属项目经理部赔偿损失,无相关证据证明及诉称也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