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何 骁 汪同瑛) 光山县男子熊某,未经批准擅自建加油站,销售汽油,日前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熊某于2011年12月,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殷棚乡街道建加油站,销售汽油,其间,光山县安全管理局两次处罚,要求停止经营,但熊某一意孤行,我行我素,直致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经查,熊某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非法销售汽油118157.28升,价值约7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返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