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刘 俊)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半年之后,双方因为矛盾无法继续生活,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2月17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丽(女)返还原告邓刚(男)彩礼款40600元。
邓刚与张丽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四月初二,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这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典礼前,邓刚按照农村习俗在见面看家时,给了张丽家彩礼7600元,下日子时按照媒人的安排又给了彩礼33000元。后来,张丽外出务工,并且未与邓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邓刚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丽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邓刚与被告张丽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但是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