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饶亚军 吴未未)一男子在酒店厨房做杂工时与同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该男子将对方鼻骨打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9日,李某在固始县国宾大酒店厨房做杂工时,与同在厨房做杂工的陈某发生口角。之后,李某用拳头对陈某殴打,致陈的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固始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进行立案侦查,但李某案发后潜逃。2013年10月1日,李某被北京市警方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李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李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陈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经法院委托,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函,称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无前科,平时表现较好,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打架系因民间纠纷而起,被害人在事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方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一贯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