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儿媳还处在丧夫之痛中,而年过八旬的婆婆为争遗产,就持儿子生前遗嘱将儿媳告上法庭。11月20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秀芝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秀芝与李力系母子关系,被告刘琴与李力系夫妻关系。李力因患病于2011年10月去世。其后,王秀芝持儿子生前遗嘱要求继承儿子价值60万元的两间六层房产(坐落于罗山县城)。该遗嘱表示李力愿将新建成的房产属于自己的部分变卖,所得价款偿除去借款外,余留部分给原告养老送终,并载明:“遗嘱人:李力;在场见证人:王豪、李强、李军、张亮;执笔人:黄涛。”该遗嘱的见证人李强、李军均系李力的债权人,张亮系黄涛的战友,执笔人黄涛系王秀芝的女婿,王豪系住院病人。

诉讼中,法院要求王秀芝将在场人王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王秀芝称王豪只是病友,不清楚他的情况,无法提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李力生前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立遗嘱指定由原告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书面遗嘱载明的立遗嘱时见证人王豪,原告一直未向法庭提供其相关信息,李强、李军均系原告之子,张亮与原告的女婿系战友,该遗嘱载明的见证人除王豪外,均与王秀芝有利害关系,故该遗嘱在形式与法不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