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一个由10人组成的盗墓小组为牟取钱财盗掘一处唐代古墓葬,盗得铜镜一块,转手获利29万元。事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2013年11月1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其中的8人作出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汤某、张某、陈某、陶某、黄某、刘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缓刑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对卢某、汤某、张某违法所得各69000元、69000元、19000元予以追缴。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卢某、汤某、张某、陈某、陶某、黄某、刘某、刘某某以及另外两名男子(在逃)共10人带着铁锹等工具来到固始县三河尖乡汤岗村九组,在该村民组村民黄某某的责任田盗掘古墓葬一处,盗得铜镜一块。该铜镜随即被被告人卢某、汤某以19万元价格购买,其他8人每人各分得19000元。被告人卢某、汤某购买铜镜后,又以29万元的高价将该铜镜卖给他人。

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古墓葬可确定为唐代砖室墓,对研究豫南一带唐墓的墓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14日,卢某、汤某被安徽省霍邱县警方抓获。被告人陈某经亲友联系准备投案时于6月7日被深圳市警方抓获。此后,另4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黄某、刘某、刘某某、陶某分别向固始县公安局上交25000元、19000元、19000元、19000元、25000元。被告人卢某、汤某各得赃款69000元及张某所得赃款19000元尚未追缴。各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8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汤某、张某、陈某、陶某、黄某、刘某、刘某某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唐代砖室墓,其行为构成挖掘古墓葬罪,属共同犯罪,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卢某、汤某、张某、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黄某、刘某、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