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0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结婚。考虑到女儿仍租住在别的小区,且暂时无力购买房屋的情况,2003年2月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两套房屋,并全部登记在王某名下。

2004年年初,夫妻生下一子。2007年,两人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开始分居。

2010年,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儿子,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中,双方对两套房产分割产生争议。王某认为,两套房是父母出资为她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对她个人的婚后赠予,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与李某无关。李某表示,两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这些房里,且房屋的取得时间为婚后,自己参与共同管理并花了10万元的装修款,这两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判决儿子归王某抚养,李某给付抚养费,同时判决王某父母赠予她的两套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李某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是合情合理的,这样的处理也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司法解释三第7条将这种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这两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并无不当,但是为了公平的角度,对李某付出的装修款10万元部分,应判决王某给予李某补偿。

(据《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