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戴启坤)通信公司架设的线路脱落下垂,致使过路车辆受损,线路管理人和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月17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联通公司赔偿原告史某损失1908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7时许,史某驾驶货车沿光山县文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李湾村路段时,突然撞上前方联通公司设在此处的横架公路的过低的通信拉线上,造成该车的驾驶室受损,通信线路受损。史某向联通公司索赔,联通公司认为线路之前并无安全隐患,此次下垂时间较短,还没来得急修理,故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并在诉讼中对史某提出反诉,要求史某赔偿线路损失。

法院认为,联通公司架设的横穿公路的通信线路发生脱落,与原告正常行驶的货车相撞,导致损害发生,作为通信线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联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导致通信线路脱落的责任人追偿。原告驾驶车辆并未违反交通法规,通信线路的脱落出于原告意料之外,且原告难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原告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