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科的李主任告诉记者,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一个小区内业主成立的机构,但是其成立的条件和流程却很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30%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是: 1.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5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2.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取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10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7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3.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

5.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