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4日,业主曹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惠州市博罗县城的某房产,建筑面积为137.34平方米,套内面积118.03平方米,分摊面积19.31平方米,该房屋按套内面积计算价格,单价为每平方米3292.99元,总金额为388672元。2010年9月,博罗县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但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38.0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4.15平方米,经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3.88平方米,面积差异值达3.4%,远超过0.6%。为此,曹女士多次向开发商主张退回多收的购房款,但开发商拒不赔付。

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依据证明公共分摊面积比约定面积多出4.6平方米,且即使上诉人提供了证据,亦不能以此作为其无须依合同约定提供套内面积实足为118.03平方米的房屋给被上诉人的理由,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仅约定如果套内面积差异值超过±3时,买卖双方的处置办法,该条款并未约定,如房屋套内面积差异值只是在超过±0.6%(不含本数)至±3%(含本数)之间时,上诉人将不作任何补偿。上诉人认为处理本案应参照《补充协议》第三条,缺乏依据。因此,惠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吉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