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曾 强)日前,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义务帮工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帮工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6000元,从而保证了受害人看病治疗的费用,使受害人得以继续治疗。
2013年3月,原告黄某到被告汪某的自留地用耕机耕地,原告犁地时被耕机绞伤,致双腿骨折。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花医疗费7908.10元,由于经济困难,原告在治疗未终结的情况下自行出院回家休养。事故发生后,被告经乡、村干部做工作后给了原告1000元现金,双方因其他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黄某为被告某用耕机犁地,双方事前未协商过报酬,事后原告也未领取报酬。原告为被告犁地的行为符合无偿帮工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无偿帮工。现原告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本人在未经过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的情况下操作未经过安全查验的农业机械,操作不当致使本人遭受人身损害,本身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