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董 霞)出租车司机与女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认识,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出租车司机先后两次骗取女顾客人民币11000元。近日,该诈骗案在罗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
2013年2月18日夜,被害人杜女士乘坐被告人朱某的出租车认识,双方互留联系方式之后,被告人朱某以有固定住所(谎称在罗山县楠杆街有房产等)骗取杜女士的信任。朱某先后两次骗得杜女士11000元,并以“朱刚”、其父“朱大力”的名字出具借条一张,之后换掉自己的手机号码,杜女士与之失去联系。经查,借条上“朱刚”、“朱大力”均为假名。
另查明,案发后,朱某亲属将款退还给杜女士,杜女士表示不再追究朱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全部退赃,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