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董王超 刘俊)因贪图小便宜购买被盗电动车,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5月2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被告人丁健(化名)单处罚金3000元,潘东(化名)等3人单处罚金各2000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丁健从其同学处得知其熟人张兵(化名)(另案处理)卖电动车,价格几百元一辆。其明知电动车来路不正,仍介绍其舅潘东以6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随后,又介绍其同事、亲戚分别以500元、700元价格购买了“新蕾”、“绿佳”牌电动车,丁健自己也以3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粉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4辆电动车总价值54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健、潘东等4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动车,仍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