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消息(吴 琪 扶元梅)近日,新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邱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共计4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这4起案件并不复杂,均为被告胡某向原告邱某借款,约定月息3分,担保人为余某某等3人,其中担保责任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就借款数额、月息、罚息、还款时间均明确约定,就借款事实部分并无争议。被告胡某借款100万元用于投资沙厂,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还款,引发诉讼。

在本案中,令人诧异的是民二庭在进行调解时发现,3个担保人向庭审人员多次表示担保只是签了个字,并未想到有如此严重的后果。经过审判人员的努力,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胡某一年内均等偿还4笔借款本息共计100万元。

通过此案,希望能警示广大群众,做担保人并非仅仅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一旦为他人提供担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