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飞往深圳的5架航班遭受恐怖信息威胁的事件尚未平息,犯罪嫌疑人王某亮刚刚交代作案动机为报复社会,但就在17日下午,重庆江北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又相继遭遇恐怖“诈弹”威胁。5月18日上午,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对外发布消息说,43岁的江苏盐城籍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不到两小时被当地警方抓获。

一连数日,发生数起连环“诈弹”事件,性质之恶劣、影响之深远,确实令人深思。

从看得见的损失来说:以迫降为例,迫降机场的选择都是最方便的机场,而非距离目的地最近的机场,加上油耗、重新起降费用、地面服务费、重新起飞、延误排队、安全排查及退票损失等,轻则数十万、重则上百万。譬如迫降桂林的ZH9243打开了逃生滑梯,据了解,320机型的滑梯共有6个,每打开一个甚至要接近10万的费用,仅滑梯费用就要数十万。这还没有计算航班延误或停飞给成千上万乘客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有人总结了近年航班“诈弹”事件的成因:要么是为了赶上航班而故意令其晚点,要么是与航空公司有过节而“撒气”,要么是因个人恩怨而“报复社会”,甚至还有恶作剧者纯属“逗你玩”……

但不管是何种理由,此般做法已经涉嫌违犯刑法,理应受到相应制裁。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遗憾的是,从执法现状看,轻纵者多、重罚者少。去年10月,贵阳机场一旅客过安检时谎称“包里有炸药”,接受批评教育即被放行,三亚机场一乘客谎称带了炸弹,致使166名旅客行程延误,最终也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看似严厉的便是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从国际惯例来说,一般的“诈弹”事件都可能面临“重罪指控”,更遑论是安全等级最高的航空领域——这也是国内这几起虚假威胁新闻密集地被英国广播公司、美国《华尔街日报》等国际媒体重点关注的原因。

在这个风险社会,一切涉及飞行安全的情报信息、处置原则都必须“宁信其有”,这就是“诈弹”与“炸弹”同样可怕的根源。无论是怎样的理由与初衷,这种违法行为若不能被重罚,不仅等于给下一次的“诈弹”以纵容,更可能成为潜在风险的习惯性漏洞。

(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