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浴房破损

投诉人:张先生

被诉方:信阳市贸易广场某卫浴品牌专卖店

2012年3月浉河区消协接到市消协转办案件:家住浉河区弘昌运动城社区的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2011年6月在贸易广场某卫浴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个淋浴房,价值为1350元,在今年3月其妻子在沐浴过程中,淋浴房门轨道脱落,淋浴房门倾斜、断裂,造成头部被砸中,手、腿及脚被多次划(扎)伤,也使在外等待的一岁半的孩子身体多处划伤。事后,及时联系经销商要求赔偿,当时经销商也承诺承担一切治疗费用,但让报销医院检查的费用时,经销商以销售的淋浴房是质量合格产品为由拒不赔偿,无奈才到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

调解中,浉河区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销商违反了《消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销售商品、安装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并非产品质量原因而造成消费者及其家人的伤害。依据《消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浉河区消协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如下调处意见:

1.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受损淋浴房。

2.经营者支付因淋浴房破损造成消费者受伤的医疗费用2000元。

缺斤短两的啤酒

投诉人:张先生

被诉方:光山县寨河镇某副食店

2012年1月17日,家住光山县寨河镇张胡店村的张先生到光山县寨河消协分会投诉,称其于2011年12月30日在该镇某副食店购买某品牌啤酒两件,价值为70元,在2012年1月16日开箱饮用时,发现瓶装啤酒存在缺斤短两的现象,联系该副食店销售商处理,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投诉到寨河消协分会,认为该副食店销售商品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3000元。

调解中,寨河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指出副食店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违反《消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经商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光山县消协寨河分会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如下调处意见:

1.副食店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2.副食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损失1000元。

驾校违约侵权

投诉人:李先生

被诉方:息县某驾校

2012年6月13日,家住在息县城关的李先生到息县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12年3月10日在息县某驾校交纳2200元报名费学习驾驶技能,当时校方承诺一个月内可以进行理论考试,可在该校学习近3个月,也未按当初的承诺安排参加理论考试,多次与校方交涉未果,当提出不在该校学习退还学费时遭到校方拒绝,无奈之下投诉到息县消委会,要求驾校退还学费2200元。

调解中,息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驾校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权益。依据《消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商议双方同意,息县消委会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如下调处意见:

1.驾校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2.驾校无偿退还消费者学费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