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销售假冒“茅台”等注册商标白酒案

当事人王某、刘某于2012年11月5日下午3时许在销售假冒白酒时,被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当事人王某逃跑,另一当事人刘某被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控制。事后经清点被市工商局依法查扣的白酒分别是“剑南春”酒10件(52%、500ml、1×6瓶),“五粮液”酒10件(52%、500ml、l×6瓶),“贵州茅台”酒10件(53%、500ml、l×6瓶)。

上述白酒分别经“贵州茅台酒”、“剑南春”、“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结果是:不属于相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生产,均属于假冒产品。经调查,此类白酒目前的市场价格分别是:“剑南春”酒596元/瓶,“五粮液”酒1109元/瓶,“贵州茅台”酒1519元/瓶。据此计算,该批假冒白酒的货值总金额为193440元。

鉴于此案货值金额已达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市工商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吴某加工销售侵犯“三棵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腻子粉案

2012年2月21日,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在羊山新区银钱村某车厢厂院内,使用印有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生产腻子粉。接报后,市工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吴某正在使用印有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生产腻子粉,遂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11月,通过互联网从河北省保定市购进25种印有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共计3985条。在羊山新区银钱村某车厢厂院内,使用“三棵树”、“紫荆花”、“多乐士”三种印有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生产腻子粉230袋,每袋40斤,合计9200斤。其他22种厂家注册商标包装袋,尚未使用。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印有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生产腻子粉经营活动,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已生产的侵犯“三棵树、紫荆花、多乐士”注册商标侵权的腻子粉230袋。

二、没收印有他人厂名厂址侵权注册商标的包装袋22种,共计3755条。

三、罚款3万元。

河南省某速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河南省某速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在快递业务中所使用合同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于2012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国内包裹快递等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09年使用快递协议《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多处条款存在着诸如利用格式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其他权利的行为、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行为。

当事人经营快递业务中使用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存在着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工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7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