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男子在门前街道燃放烟花时,由于没有对烟花采取固定措施,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倾倒,引燃了附近的服装店,给店主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月18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胡胜赔偿原告顾强服装店因火灾所受财产损失共计10593元。

2011年2月18日,被告胡胜在其商场门前街道燃放烟花时,由于没有对所燃放的烟花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烟花在燃放的过程中倾倒,倾倒的烟花其中一发射向不远处原告顾强经营的服装店门东北角下方并炸出火星,五六分钟后便有人发现火情并实施救火。原告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反映店折叠门东北角下方有烧损痕迹,罗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报告也认定起火部位为店面东北角,与被告顾强倾倒的烟花射向原告店门方向位置完全一致,并排除了电器短路引起的火灾,故可以认定为被告倾倒的烟花炸出的火星从门缝隙溅入原告服装店内,衣物着火,从而引发火灾。店中衣物被烧毁,东西损坏,原告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胡胜在燃放烟花组合时,没有对烟花采取妥善措施,烟花倾倒,其中一发射向原告服装店内,引发火灾,致原告财产损失,故被告胡胜应对原告合法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火灾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财产损失共计10593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提醒:2013年新年将近,又到了燃放烟花的高峰期,希望广大市民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发生,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