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魏女士咨询,她的父母多年前离异,后来父亲魏先生一直在单位宿舍里住。2004年,魏先生与同单位的李某再婚,结婚没多久,其单位房改房,因为李某的工龄比魏先生多一年,于是魏先生就使用了李某的工龄购房,但买房钱都是由魏先生支付的。2006年,魏先生与李某再度分道扬镳,目前魏先生想将房子卖掉,虽然房产证上没有李某的名字,可是单位的档案里有她的名字。就此,魏女士代父亲魏先生咨询律师,这套房子怎么分配比较合理。

律师解答:魏女士所述的房子是其父亲魏先生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至于出资比例和购买方式都不影响这套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虽然这套房子只写了一方名字,但是在分割时应当均分。同时,卖房子时需要夫妻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不可以单方出卖,这是婚姻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刘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