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张勇 通讯员 孔晶晶 熊川川)日前,从罗山县人民法院传来消息:今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唐峰(化名)伙同李虎(化名,已判刑)事先预谋后,携带刀具到罗山高中院墙外的树林等候,对翻墙外出上网的学生王辉(化名)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460元。抢劫中,唐峰还持刀将王辉捅成重伤。经审理,11月20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唐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唐峰案发前系罗山高中的在校学生,其父母外出打工多年,失于监管。案件审理中,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到案后有认罪、悔罪情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峰近亲属与被害人王辉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取得了王辉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另唐峰系初犯、偶犯,案发前系在校学生,其父母、所在学校及被害人王辉的近亲属均希望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便其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