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孝子的行为是帮助他人自杀,间接故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012-11-17新华网)

尽管你能在百度中搜索到“安乐死”词条,找到许多网民对“安乐死”说法。但笔者这里说的是,重庆市彭水县陈洪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该不该受到法律处罚?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弄清事情经过:在2011年11月,彭水县连湖镇的朱婆婆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下肢受损严重,无法动弹,肇事摩托车随后逃逸。其子陈洪闻讯赶来后,背着母亲去了不远的乡镇卫生医院。但只住了1天院,医生对她的病情束手无策,朱婆婆自己也闹着要回家。陈洪只好把母亲背回家。在陈洪把母亲背回来后,母亲一直卧病不起,全身疼得厉害。饭也吃不下,吃了好些止痛药,都没管用。无奈之下,母亲请儿子帮她自杀,在母亲多次求助下,陈洪也责怪母亲不该有这样的念头,但陈洪不忍看母亲痛苦的样子,一冲动就把“敌敌畏”顺手放在母亲的床头柜上,帮助其母“安乐死”。

其实,我们看到陈洪助其母“安乐死”的行为已间接故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根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但不管怎样争论,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法律目前是不允许安乐死的。

报道称,一方是母亲无法忍受疼痛,请求自杀;一方是儿子出于无奈,在母亲身边放了一瓶“敌敌畏”,法与情之间,该如何去平衡呢?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讲,法律叩问罪犯的良知,同时也叩问执法者的良知,叩问大众的良知,在法律上,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别人的生命。因此,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对于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执法者不能因为同情,就背离原则,但在量刑方面,可以综合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属的谅解等,作出更符合人性的判决。正因如此,尽管邻居们一再向法院请愿,最终,陈洪领到的是3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安乐死”不能成为孝子免除刑责的理由。 (李琼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