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独居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日益凸显。相关研究显示,76.7%的老年人担心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情况时没有子女或配偶在身边。对于无近亲属的独居者而言,突发疾病时“谁来签字”“谁来取款”成了第一道难关;若不幸离世,丧事“由谁操办”、遗产“由谁管理”“谁来继承”,同样是棘手难题。
谁来监护
今年初,上海的邓女士在出租屋内突发脑梗,房东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居委会将其送医。然而,送医仅仅是第一步,随之而来的怎么治、谁来付费等问题更为棘手。邓女士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离世,也没有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得知邓女士的情况后,徐汇公证处第一时间启动“调查接力”,奔赴多区调取户籍档案、婚姻信息、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3月5日,徐汇公证处正式出具全区第一份“临时监护人公证书”,确认由邓女士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担任其临时监护人。凭借这份文书,居委会得以在法院最终判决前,签署医疗方案、前往银行支取费用,为后续治疗争取时间。3月11日,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判决,指定由户籍地华泾镇印象旭辉居民委员会担任邓女士的监护人。3月19日,邓女士因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静安区。家住宝山路街道的李老伯,父母已过世,自己未婚未育,年轻时便患有精神疾病,常年需要人照料,名下一套住房长期空置。由于李老伯的治疗费用逐年增加,现有补贴等收入难以维系后续治疗。静安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进社区,并最终指定止园新村居委会为李老伯的监护人。庭审结束后,静安区人民法院与宝山路街道共同发布《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关于居委会申请担任特殊人员监护人的操作指引》,为居委会依法履职提供了参考。
《半月谈》记者调研发现,由于基层干部多非法律专业出身,首次面对此类状况时,往往不知从何下手。有基层干部坦言:“哪些字能签、哪些字不能签,心里一点底都没有。”
“卡”在多道坎
在启动环节,法律虽已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如何启动、启动是否有前置条件依然不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说,启动临时监护是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是否要先经法院宣告,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若必须以法院先行宣告为前提,特别程序的法定审限可能长达1个月,而突发疾病的抢救往往刻不容缓。
在财产动用方面,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医院需要预交押金,而银行见不到本人或公证书不予取款。虽然居委会有意愿介入,但在动用昏迷者存款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政部门作为潜在的遗产管理人,在当事人尚未去世时能否提前介入动用财产救人,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居委会成为临时监护人后,能否将银行卡里的钱全部取出用于治疗?当事人醒来后发现积蓄耗尽,如果问责怎么办?”张玉霞提出一连串疑问,“法律明确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但具体尺度如何把握,实践中还需要更多探索。”
在部门衔接层面,从法条来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均可担任临时监护人。但在具体实践中,当户籍地和居住地分属不同辖区甚至不同城市时,“住所地”如何理解?由谁来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厘清。
制度“补位”正当时
上海率先迈出了独居者身后事制度化探索的重要一步。5月19日,上海多部门联合印发《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对丧事办理、金融资产查询、丧事费用优先支付等作出明确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引清晰区分了“丧事承办人”与“遗产管理人”:远房亲戚可依法担任丧事承办人,料理殡葬事务;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财产债务。生前长期照护逝者的亲友,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而依法主张合理的费用补偿。
“身后有托”是底线,但更好的防线在于“事前规划”。“如果独居者在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就把意定监护安排好,留下遗赠、医疗预嘱等,后面的监护和身后事处理等,就都不成问题了。”张玉霞说。
《半月谈》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如今越来越多未婚未育、亲属关系淡薄的群体,正在把意定监护“做在前面”。2026年1月,北京市东城区启动“同心护老监护赋能”项目,系统性构建“意定监护服务体系”;2026年1月1日起,上海正式施行《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上海市政协常务委员、民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姚卓匀表示,目前全国从事意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应加快培育壮大。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周燕芳呼吁,搭建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意定监护信息登记备案与共享平台,以实现监护协议订立、变更、撤销,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及监护启动、终止等全周期信息统一归集、动态管理。
事实上,意定监护、临时监护、遗产管理与丧事承办,本质上是四件相互独立的事务。它们的启动条件、适用阶段以及权责范围均截然不同,但在现实中,社会公众对此常常产生混淆,相关部门亟须加强相关政策的普及与解释工作,为每一位独居者托举起安心、体面的晚年。
(据《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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