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李 恒)国家卫生健康委5月14日公布《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明确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不超过10个、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不超过30个,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
根据管理办法,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按照自愿申报、省级推荐、评审验收、社会公示、认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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