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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空烟管”非“法外之物”


邹建中 周珊珊

“空烟管”看似只是简单的滤嘴和卷纸组合,实则属于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经营仍会触犯法律。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空烟管”案件,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因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非法销售“空烟管”数额超136万元,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为试图涉足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的人员敲响警钟。

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蒋某某,在郑州市通过互联网共同经营“空烟管”(由过滤嘴和卷纸组成)。马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资金结算,蒋某某负责联系下家、打包发货,销售网络覆盖多地。

经查,二人销售“空烟管”金额共计136万余元,个人分别获利13万余元和5万余元。2025年7月,公安机关查获其仓库内“空烟管”1201箱。经鉴定涉案“空烟管”的滤嘴段、纸张段分别属于烟用滤棒、卷烟纸后,公安机关依法抓捕二人归案。

商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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