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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真的能归商家所有吗?


多个商家因其代金券上有此字样被调查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少消费者对这句话心存疑虑,最终解释权真的能归商家所有吗?近日,国内多个商家就因其代金券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调查。

>>事件 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餐饮店被处罚

>>事件

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餐饮店被处罚

今年3月,浙江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莘塍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一家餐饮店前台放着若干代金券,其使用说明中出现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

“商家在其使用的代金券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依此,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立案查处。

>>走访

有市民注意到了类似字样但不会深究

为吸引人气,不少商家推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以及有奖销售等形式各异的促销活动,5月22日下午,记者采访了10名市民,有7名称见到过商家卡片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还有3名市民说没注意这些。

见过“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7名市民中,有5名表态说,这是商家推卸责任的做法,但一般的消费过程中都没遇到过什么意外,所以就没有深究这些。

一美容店老板说,他们的会员卡上的确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行业内都这么写,我也这么写了,具体怎么回事,我也说不清楚。”但他知道,这句话的大意就是出现什么情况,和商家无关。

但这是不合适的。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其实质就是商家在对话中占主导地位,消费者没有话语权,一旦出现消费纠纷,一切以商家解释为准。市民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进行投诉举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说法

明确属于违法行为后仍实施该行为 应当受到处罚

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京港认为,日常生活中,由于部分商家法律水平有限,在制定宣传方案时,难免会出现有歧义的条款。面对歧义条款应遵循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解释:1.文义解释;2.整体解释;3.目的解释;4.交易习惯解释;5.诚信解释。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因此,“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仅不符合对歧义条款的解释规则,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明确属于违法行为后仍实施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商家不能忘记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认为,格式条款不止见诸合同,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之上也经常出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常见的一类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来看,格式条款是未与对方协商的,为重复使用的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如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不论是促销活动,还是回馈客户,商家在考虑商业盈利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考量行为是否合乎于法律规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其实是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立表示,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显然属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与商家在发生交易时,若双方对某一交易事项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发生争议的,由于商家本就是交易一方,倘若任由商家单方作出解释,则难免会排除或者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免除、减轻商家的责任。因此,交易过程中,在理解发生争议的场合下,需要根据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执法、司法主体或者调解组织,依据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规则去作出判断或者解释,而不是由商家去肆意解读。从行政违法的角度来看,涉事商家的行为直接触犯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而在民事纠纷中,结合司法实践,经营者以其享有最终解释权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通常也不予支持。

>>调查

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宣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记者注意到,因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而被处罚的商家并不少。

2022年,浙江宁波奉化区一熟食店被消费者投诉,该店柜台上的优惠券上的使用说明显示:“购买烤鸭一只或烤鸡一只获此卡一张,集齐8张可半价购买烤鸡或烤鸭一只,集齐12张,赠送烤鸭或烤鸡一只,请妥善保管,丢失不补,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截至被查获时,该商家已累计发放上述优惠券10张,责令商家删掉格式合同的内容,并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2022年4月,浙江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吴宁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迎晖南路的一家服装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商铺的产品销售页面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商铺被罚款800元。

记者搜索发现,截至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开展促销时,在活动说明的文案中使用“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类似描述。

5月19日,江苏一家礼服店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促销活动海报显示,“展区消费加520享专属区礼服1件,专属区仪式纱,选中即优惠520,专属礼服区,专享宠溺价,国际概念馆520专享8.8折宠溺折扣,活动时间5月20日至31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集团所有。”

广东河源一家螺蛳粉火锅店近日也在社交平台发出“开业霸王餐”活动海报,海报显示,活动时间5月18日至21日,奖品是招牌田螺鸭脚煲,活动规则为转发图文,添加客服微信,集赞88个即可兑换,每日仅限一名,先到先得。在该海报的底部,字号更小的字体标注着“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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