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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来”的193万元债务终于“飞”了


郑 薇

“感谢检察院,没有了债务压力,我的生活终于恢复正常了,是你们还我公道。”近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进行电话回访时,案件申请人李某感激地说。

事情源自几年前的一份贷款合同。2014年5月30日,彭某以养殖需要资金为由向罗山县某银行申请借款,并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93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李某等三人分别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担保人配偶承诺书》,自愿为彭某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但期限过了,彭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付息。逾期后,李某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等三人对19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不服判决,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2年5月11日,李某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经过书面审查后发现,彭某的193万元贷款是由多笔冒名贷款转贷合据形成,罗山县某银行多次采用借新还旧、转贷合据等形式来掩盖其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李某与该案担保人刘某已于2016年登记离婚,原审中关于李某的所有证件材料均不是李某本人提供给罗山县某银行,且原审判决查明没有李某的银行贷款面谈照片。

办案检察官对调查取证的东西进行研究、分析,认为彭某贷款的性质是“借新还旧”,与约定的“养殖”用途不符,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彭某不符合贷款要件的情形下,与彭某通谋以“新贷”偿还“旧贷”。根据相关法律,合同应确认无效。因主合同无效,申请人李某所涉《担保承诺书》《担保人配偶承诺书》等从合同亦无效。且经鉴定申请人李某的签名和指印非本人所为,此项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22年5月12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导致判决错误,遂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12月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申请人李某等三位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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