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长喜)记者昨日从平桥勤务大队获悉,平桥交警近日公布了辖区内“一盔一带”典型案例,以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重视出行安全。
5月7日14时40分左右,虞某某(女,39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平桥区中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市第四人民医院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葛某某(男,46岁)发生碰撞。由于虞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所骑车辆也遭受损失。
据平桥交警介绍,当事人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之三“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之规定。在责任划分方面,虞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葛某某无责任。平桥交警提醒,在出行时,请大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风险和减轻事故人员受伤程度。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