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 玲)“若双方对以上调解内容无异议,请在电子屏幕上进行签字确认。”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通过网上开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在2012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恋爱,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于2014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又生育一子。婚后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李某于2018年带着两个孩子前往浙江打工。现李某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熊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方涛在审查原告李某邮寄来的证据后,向原、被告通知了开庭时间。庭审中,被告谎称自己未与原告分居,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官提交了已与被告分居的证据,但不希望离婚后被告打扰自己的生活,拒绝让被告知道自己现居住的地址,故不同意将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方涛耐心向其释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其提交的证据若没有被告质证,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官则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在法官释明后,原告仍然不理解,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休庭后,方涛意识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进行判决可能会使双方矛盾加剧,于是方涛转换调解思路,利用午休时间与被告通过电话拉起家常,从夫妻感情、父子亲情着手,让被告缓和情绪,经过近30分钟的沟通交流,被告承认自己已与原告分居近4年,对婚生子也未尽到抚养义务。方涛继续耐心劝导,夫妻之间既然感情确已破裂,其坚持不同意离婚已毫无意义,希望被告理性对待这件事情,好聚好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法,被告最终同意离婚。
考虑到原告身处外地,方涛下午继续通过网上开庭,经过两个小时调解,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这起夫妻间的离婚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婚姻家庭案件关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法官在处理此类矛盾时不能简单地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作出判决,龙山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力化解双方矛盾、缓和对立情绪,遇到当事人不理解时,法官会及时转变工作思路,调整方式方法,找到最佳方案,以期实质性地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