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及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对死亡野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动物进行隔离等限制移动措施,加强环境消毒;并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便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野生动物检疫有哪些规定?
有些动物疫病可以在野生动物和畜禽间相互传播。野生动物有时没有临床症状,但可以携带病原,可能成为动物疫病传播的传染源,一旦与畜禽接触,就可能引发动物疫病的感染和传播,甚至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两种情形的野生动物实施检疫的规定。一是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二是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如何处置死亡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死亡属于正常的生态系统循环,部分野生动物以其他动物尸体作为食物来源,如不区分情况进行收集处理,既可能影响到生态环境的正常循环,又可能导致新发传染病发生,因此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对死亡野生动物的情形作出具体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收集处理。因此,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信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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