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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戴口罩”“扫码”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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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作起草说明时表示,当前我市疫情防控虽取得阶段性胜利,但防控形势仍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艰巨繁重。

《决定》规定,“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学校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规范佩戴口罩”;“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码头、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长途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扫码登记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车一码’‘一场所一码’,安排人员负责查验。场所码模糊、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

《决定》体现人文关怀,对于应当主动扫码而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要求相关场所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并规定不得泄露采集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发现后应当立即提示、劝告;劝告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同时,“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经集体审议后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同依法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是全体市民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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