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长喜)“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机场、码头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轮船、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5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相关情形、有关要求和相应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表明,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防止病毒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的有效措施,也是简单、方便、经济的防控措施,而场所码具备到访登记和快速核验健康信息等功能,可有效实现对人员流动复杂场所的精准防控和风险预警,提升重点场所的管理效率。”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作起草说明时表示,当前我市疫情防控虽取得阶段性胜利,但防控形势仍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艰巨繁重。
《决定》规定,“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学校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规范佩戴口罩”;“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码头、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长途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扫码登记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车一码’‘一场所一码’,安排人员负责查验。场所码模糊、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
《决定》体现人文关怀,对于应当主动扫码而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要求相关场所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并规定不得泄露采集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发现后应当立即提示、劝告;劝告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同时,“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经集体审议后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同依法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是全体市民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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