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动物检疫需要申报?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从事上述活动。
如何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类,实施检疫的程序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动物检疫规程中有明确的规定。产地检疫方面:一是检疫申报。核实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动物种类是否属于检疫范围、动物来源是否属于本辖区等情况,及时判断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查验材料和畜禽标识。按照检疫规程的规定,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等材料,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三是临床检查。对动物进行群体和个体检查,查验动物的健康状况。四是对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进行实验室检测。五是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屠宰检疫方面:一是检疫申报。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二是宰前检查。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对活畜禽实施宰前检查。三是宰后检疫。在屠宰过程中,对畜禽胴体、内脏等实施检疫。四是对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进行实验室检测。五是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由谁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疫病状况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作出行政可决定的行为,其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依法实施。
信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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