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长喜)记者昨日从平桥勤务大队获悉,近期,平桥勤务大队公布了辖区内“一盔一带”典型案例,以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重视出行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4月1日17时许,马某某(男,45岁)驾驶着二轮电动车,在平桥区人民路乐童幼儿园门前由西向东进道路时,与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吴某某(女,55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吴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头部在事故中受伤。
据平桥交警介绍,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经裁定,当事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平桥交警提醒:请广大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风险和减轻事故人员受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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