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长喜)记者昨日从平桥勤务大队获悉,平桥交警公布了辖区近期发生的一起“一盔一带”典型案例,以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重视出行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1月4日7时20分,张某某(女,41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南京路楚王城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陈某某(女,3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SE××××”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
据平桥交警介绍,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平桥交警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大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风险和减轻事故人员受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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