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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整治标准(试行)


(接上期)

(四)开展四轮车、三轮车、两轮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

1.强化对非法生产销售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电动车的治理。

2.中心城区禁止三轮车、非国家生产目录四轮车电动车在市区通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各辖区按照市创文办协调的意见负责各自承担的道路和区域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

3.开展规范邮政快递三轮车辆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格邮政快递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落实邮政快递车辆“六统一”(统一编号、统一车辆标准、统一车辆外观、统一车辆标识、统一购置车辆保险、统一配发安全头盔)制度。

4.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两轮)管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越线停车、随意变道、逆行、走机动车道、加装遮阳棚等行为。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督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四、考核细则

(一)主次干道、商业大街

1.整治标准: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无行人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现象;无机动车、非机动车逆行现象;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机非分离、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配置完整,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无空缺、损坏、移位;交通护栏、隔离墩保持干净(注:重点整治机动车和行人未各行其道;行人乱穿马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逆行;人行横道上机动车未主动礼让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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