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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评估办法 完善制度体系


罗山县推进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马 芳 秦 娟)为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压实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主体责任,确保巡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罗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制定《巡察整改成效量化评估办法(试行)》。

明确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该县评估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整改落实与整改效果相结合、被巡察党组织自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对县委已巡察过且反馈时间满2个月的被巡察党组织进行整改成效评估。评估组由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担任评估组组长,县委巡察机构、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等部门人员担任成员。

明确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该县围绕“整改研究部署、整改任务落实、整改组织落实、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五项指标,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予以百分制量化评价。量化标准既注重问题认领、对账销号、整改质量等“硬指标”,也关注履职尽责、干群满意度等“软实力”,并注重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意见,确保评估全面科学。

明确评估结果运用的方式方法。该县巡察整改成效评估结果依据评估分值划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成效评估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日常监督范围,对发现的虚假整改、敷行整改的,评估组视情节提请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下一步,罗山县委将认真开展巡察整改成效评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继续完善巡察整改成效评估量化标准和内容,进一步规范评估流程,丰富方法手段,深入探索成效评估结果运用机制和整改促进机制,以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助力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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