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长喜)10月27日至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和《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评议办法(试行)》)两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了相关工作程序。
满意度测评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和研究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活动。《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共13条1400多字,其中,第一、二条主要规定测评的依据和定义;三至六条主要规定测评的提出主体、组织实施、测评对象等;第七至十一条主要规定测评方式、坚持原则、测评结果的处置等;第十二、十三条主要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工作评议是指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共12条近2200字,评议程序中重点设置了“认真述”与“客观评”的关系、“开好头”与“收好尾”的关系,着眼发现并解决问题,充分尊重和运用评议结果。其中,第一至三条主要规定评议的依据、定义和坚持的原则;第四至八条主要规定评议的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工作纪律、评议对象确定等内容;第九条主要规定工作评议的程序,按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整改、评议表决四个阶段进行;第十条主要规定评议结果的处理;第十一、十二条主要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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