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长喜 实习生 吴名草)10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办法(试行)》,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质询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办法(试行)》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司法工作提出质询案的遵循,共16条。第一条为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第二、三条明确了质询的含义和提出质询案的原则;第四、五、六条规范了质询案的范围、提出质询案的具体要求;第七、八条对答复质询案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答复质询案方式、时间和地点;第九条规定答复质询案后,要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会会议;第十条规定对答复不满意的处理情形;第十一条规定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的督办、报告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撤回质询案处理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志训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权限;第十四条明确了质询案的宣传报道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第十六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为通过之日起试行。
据悉,质询指的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有关机关作出答复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执法、司法工作进行监督质询,是宪法法律的授权。开展好质询活动,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所在,是全面推进法治信阳建设、更好地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助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忠实履行人大监督职权、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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