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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脱检车 胆大司机被重罚


本报讯(记者 韩 蕾)近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了解到,公路巡警大队五里店中队于3月11日查获一起饮酒后无证驾驶脱检、脱保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3月11日,公路巡警大队五里店中队在312国道上天梯路口处开展道路勤务。15时15分许,在对一辆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豫SA8193小型轿车进行正常检查时,驾驶人吕某向执勤民警出示了豫SA8193行驶证,并以证件丢失未及时补办为由,未能出示本人驾驶证。在依法查验证件的过程中,执勤民警发现车内有浓郁的酒气,且驾驶员神情紧张,不敢与执勤人员正面交谈,该车驾驶员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

执勤民警遂对该车及驾驶员予以扣留,并立即对该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30mg /100ml,达酒驾标准。经进一步通过公安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核查证件发现,该车辆存在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不按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且该车驾驶员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该车驾驶员吕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无证驾驶脱检、脱保机动车。

面对违法事实,吕某坦言自己因工作太忙,一直没有考取驾照,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自己喝酒不多,且天气不好,交警应该不会上路查车,没想到刚出发就被查获。执勤民警遂对违法行为人吕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耐心的普法教育,这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的严重性,其间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并保证以后一定引以为戒,在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绝不再驾驶机动车。

目前,驾驶人吕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脱检、脱保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已被公路巡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124号令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48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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